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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积金新政今起实施

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仍可提取账户余额购房

来源:贵阳日报     2024年04月22日        版次:A03    作者:

  本报讯 4月22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实施。

  与之前的政策相比,该通知取消“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的限制。这意味着缴存人家庭在贵阳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仍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通知规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和配偶全款购房的,提取申请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或追加首付的,在申请住房贷款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剩余房款;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与之前的政策比较,此次的政策取消了两个提取限制。

  一是取消“职工及配偶符合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销户类提取除外),且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

  二是取消“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原件”的限制。

  同时,此次优化后的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公积金还贷委扣制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商业贷款,一律采取委扣还款方式。

  通知中规定了13种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形,即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租住住房;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购买拍卖自住住房;补交土地收益金、补交土地出让金;老旧小区改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出境定居。

  该通知施行时间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商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