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与颜某以贵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以投资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投资款,承诺每月返还固定高额收益的模式,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中民壹号社区服务(成某)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投资产品。投资款项分别汇入中民壹号社区服务(成某)有限公司等4家相关公司账户。贵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约4.5%的比例从中获取服务费。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杨某、颜某共吸收资金人民币400余万元,返利金额人民币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余万元。贵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和12月对部分投资人进行了退款,但仍有大量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未得到补偿。
案件审理
法院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颜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口口相传、微信群宣传的方式,帮助他人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杨某、颜某的贵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介绍服务费人民币80余万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冻结的款项按韦某等十余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发还。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贵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此提醒广大市民,根据《防范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所遭受的损失,将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广大市民应提高风险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网络软件里的投资骗局,同时,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公众财产的安全。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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