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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来源:贵阳日报     2024年09月23日        版次:A07    作者:

  中共贵阳市委党校写作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项原则之一,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

  

  A 法治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保障作用

  中国式现代化本身就包含了法治的要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这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走向文明、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法治。法治是现代化的基本要素,一个现代化国家不仅仅是人均GDP达到某个数字的国家,它必然还是一个高法治水平的国家。与经济工具、政策工具、政治工具、纪律工具、暴力工具等国家治理的其他工具相比较,法治具有其独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系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地位特殊,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其他几个全面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环节。需要注意的是,“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能照搬照套国外尤其是西方的法治模式,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领导的原则。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人民共享,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还必须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

  

  B 必须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可以保障改革前行,改革可以推动法治发展,改革和法治紧紧结合起来可以相互促进。在中国历史上,改革和法治总是相伴相随的。正是由于改革和法治的协同发力,才有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的出现。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尤其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必须纠正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认识是,改革就是要突破既有法律的约束,如果都在既有法律规定内行事就不叫改革了,现有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认识是,法律不应当朝令夕改,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滞后性,法律只能“事后”确认改革的成果,法律很难引领改革。前一种认识容易导致出现违法的改革,甚至有人会打着改革的旗号违法乱纪;后一种认识容易导致忽视法治对改革的推动、促进作用,使人们不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引领改革。显然,这两种认识都有失偏颇,都不可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已经取得成功经验——通过授权来进行改革试点。这样既保证了改革的合法性,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没有突破法律规定的红线,出现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依据而迟滞改革的情况。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此后,授权改革试点的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授权试点的内容是特定事项,并且授权试点有一定期限。授权期限届满,如试点证明有关措施、制度是成功可行的,并且可复制、可推广,则启动立法程序,将该措施、制度上升为正式的法律。实践证明,这种方式科学合理、行之有效,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我们要继续坚持这一做法。

  

  C 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引领改革,尤其是立法引领改革的作用。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立法程序将改革方案和改革举措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体现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作用。《决定》共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在这些重要的改革举措中,提及了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如何以法治引领改革制定了任务书。《决定》在相关部分明确提出的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对于如何完成《决定》提出的这些立法任务,要分五个方面分别处理:对于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实践经验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的事项,可以依法作出授权决定;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可以采取“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在《决定》提到的法律中,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属于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当前的国内国际大环境下,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十分突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着力解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的问题,对于进一步提振信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目前国内外形势来看,制定金融法时不可待。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制定金融法,通过依法治理,能够有效解决金融市场中的各种乱象,防范金融风险的积累和蔓延,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同时,金融法还可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目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金融法立法程序已进入二次审议阶段。

  “奉法者强则国强”,《决定》中“法治”已成为高频词。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法治本身也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必将在新时代里共同谱写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篇章。

  (执笔:中共贵阳市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教授 王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