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贵州金博酒店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未按照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确认的(2023)黔0113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履行,贵我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予以解除。根据该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终止(含解除)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当退出该房屋,不能移动的装饰装修乙方不得拆除,能移动的物品,未及时清理的,视为乙方放弃权利,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自行清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自该合同于2024年4月1日予以解除至今,贵公司一直未将租赁场地内能移动的物品进行清理,现通知贵公司在本通知书登报公告之日起的7日内联系我方并将放置在租赁场地内的可移动物品进行清理,超过7日未清理的,视为贵公司放弃权利,我方可不经贵公司同意自行清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告知!
告知人:康曦予 联系电话:13312260777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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