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宋培江;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高潮村七组86号;由于2023年5月中旬,宋培江在贵州省国有扎佐林场六屯分场盗伐林木,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对宋培江盗伐林木一案依法作出 黔(扎)林罚决字〔2024〕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原地补种52株树木;
2、罚款壹万零捌佰柒拾伍元叁角叁分(10875.33元)。
因联系不到送达人,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国有扎佐林场代章)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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