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采取了暂扣强制措施。现经报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长期未接受处理的76辆暂扣车按法定程序进行报废。请下列(详见报纸)暂扣车辆的所有人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清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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