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贵州省消防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贵州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2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其中,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组织两个篇章为新增章节,原“灭火救援”章节修订为“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原“监督执法”章节修订为“监督检查”。
针对制约贵州消防工作的基层治理难题以及企业群众关注的消防安全事项,《条例》着力构建多元共治的消防工作格局。一方面,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各级政府、消防、公安、住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对村(居)两委的群众性消防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并对共用建筑和物业服务人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各层级的消防工作尤其是基层消防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另一方面《条例》规定相关单位应共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有效打通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规定有关单位应建立灾害事故救援应急协调机制,整合救援资源,增强救援合力,提升响应速度和灾害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方面,《条例》明确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民族文化村寨的消防安全保护,通过对木结构房屋密集村寨的消防安全维护和改造,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增强火灾扑救、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条例》还将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的情形作为紧急情况,明确维修资金使用要求,着力提升老旧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
为提升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条例》明确在县级以上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要求,明确乡镇政府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各地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组建山岳、水域、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专业救援力量,提升精准处置能力。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刘云嵩 实习生 张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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