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民政厅近日出台《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评估工作,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在评估对象方面,《办法》明确,依法登记满2年且未参评、评估等级满5年需重评、或有效期内欲升级的社会组织可申请评估。上年度未参检、年检不合格、受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在评估内容方面,要求按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类型分类进行,核心内容涵盖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与社会评价。市、县级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细则。
在评估机构方面,民政部门需设立评估委员会与复核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专家组由政府、党建、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构成。初评工作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在评估流程方面,包括发布通知、机构自评、资格审核、第三方初评、评估委员会终审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民政部门确认颁证等环节。
评估结果分5A至1A五个等级,有效期5年。其中,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申请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民政部门将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对社会组织开展跟踪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对于提供虚假情况、涂改伪造证书牌匾、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的社会组织,将受到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贵州出台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新规》由贵阳日报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