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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保局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升级

来源:贵阳日报     2026年02月03日        版次:A07    作者: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贵州省医保局获悉,2026年起,男职工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男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执行。

据了解,此次政策是依据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行的。该《通知》包含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及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方面,一是统一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满12个月职工医保费”的。二是统一失业人员发放标准。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享受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三是统一生育保险关系接续。就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符合规定断缴补缴等统一规则。

在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方面,一是实施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在全省范围内落实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个人。二是明确生育津贴申领时限,明确女职工根据实际可在产假期间按月领取生育津贴,或产假结束后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三是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

现行连续缴费时长与《通知》不一致的统筹地区设置过渡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铜仁市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毕节市、黔南州、安顺市过渡期不超过11个月。

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领金失业人员以分娩时间判断是否符合发放生育津贴政策规定。2025年1月1日以来连续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含)以内并按规定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商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