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
●本人陈洪林,身份证号520112198012132510,将贵阳新月公司开具的三张贵AUY878押金收据遗失,金额捌仟元,声明作废。
●声明人:包东浩231121198210250110位于贵阳世纪城Y1组团13-1-29-4房号下车位(H118)原始合同及发票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声明人承担。
●遗失声明 本人安置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安置点B10栋1单元24楼1号安置房和B9栋1单元3楼1号安置房的《房屋回迁安置协议》遗失,现声明作废。(声明人:代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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