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来康药业有限公司、魏镇城、朱素燕、贵阳观山湖钰康中医医院(普通合伙)、贺楷锋、 肖荣全、王伟、万建、贵阳怡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因与你方无法直接联系,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追偿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行政追偿决定书:
一、《关于责令贵州博来康药业有限公司等退还国家医保基金超额预付金的决定书》(追决字【2026】第 0001 号)
当事人:贵州博来康药业有限公司( 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GX5P724,法定代表人:魏镇城; 当事人:魏镇城,公民身份号码 440582198204250950。责令贵州博来康药业有限公司、魏镇城、朱素燕共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超额支付的国家医保基金预付金 63455.02元。
二、《关于责令贵阳观山湖钰康中医医院(普通合伙)等退还国家医保基金超额预付金的决定书》(筑医保追决字【2026】第0002 号)
当事人:贵阳观山湖钰康中医医院(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J1Y0U99,执行事务合伙人:万建; 当事人:贺楷锋、 肖荣全、王伟、万建。责令贵阳观山湖钰康中医医院(普通合伙)及全体普通合伙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超额支付的国家医保基金预付金 20063.18元。
三、《关于责令贵阳怡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等退还国家医保基金超额预付金的决定书》(筑医保追决字【2026】第0003 号)
当事人:贵阳怡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HJHUL6N,法定代表人:欧阳婷。责令该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超额支付的国家医保基金预付金人民币 33683.88 元。
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地址: 白云区中天 ·金融国际社区A5 地块 2 号楼 10 层,联系人:农林,联系电话:0851-85807449)领取上述行政追偿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2026年5月15日
附件:
1.《关于责令贵州博来康药业有限公司等退还国家医保基金超额预付金的决定书》(筑医保追决字【2026】第 0001 号)
2.《关于责令贵阳观山湖钰康中医医院(普通合伙)等退还国家医保基金超额预付金的决定书》(筑医保追决字【2026】第0002 号)
3.《关于责令贵阳怡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等退还国家医保基金超额预付金的决定书》(筑医保追决字【2026】第 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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