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说明

来源:贵阳日报     2024年06月11日        版次:A04    作者: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公布的《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以下称《规定》)施行18年来,对规范我市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数量增多与密度增大、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城镇犬只数量大幅度增加,《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亟需在全面修改的基础上以立新废旧方式重新制定新的法规,对养犬管理进行系统规范。其必要性有以下方面:

  (一)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养犬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对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治理、加强专项立法、强化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对养犬管理进行规范,也是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二)着力解决城镇养犬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一是《规定》制定时间较早,其内容过于简单、原则,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二是养犬管理涉及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有关重大问题难以解决。三是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四是有关上位法规定的犬只强制免疫制度操作性需细化。五是养犬行为规范不完善、不健全甚至缺项。六是与犬只有关经营活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犬只收容场所应管理不规范,流浪犬捕捉责任主体不明确等。七是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开展养犬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养犬人依法、文明、健康养犬意识淡薄。

  基于上述情况,制定《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必要且可行。

  二、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

  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制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2023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法工委组织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一是通过贵阳日报、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的意见;三是通过贵阳市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基层意见;四是针对法规草案中的核心问题、核心条款制作了调查问卷,向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广大养犬人、非养犬人开展问卷调查;五是组织专题座谈会,面对面听取部分养犬人、爱犬志愿服务者、动物诊疗机构专业人员等利益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根据多方意见,法工委对《条例》草案再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

  根据二审审议意见,法工委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同时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12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分总则、管理职责,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收容与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49条。现重点说明以下问题:

  (一)关于法规名称调整

  原法规名称为《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数量增多与密度增大,城镇犬只数量大幅度增加,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亟需在全面修改的基础上,以立新废旧方式重新制定新的法规,按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适用条例的规定,对原法规名称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总则

  一是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养犬管理总原则作了规定。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是为加大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健康、科学养犬。

  (三)关于管理职责

  为确保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组织职责明晰,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城镇养犬管理工作,《条例》第二章对市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职责作了规定。

  (四)关于免疫与登记

  为补充、细化上位法对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的原则规定,解决养犬登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缺乏法规依据,养犬管理信息不完善或缺失,相关便民措施不健全或缺项等问题,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自觉为犬只强制免疫和申请养犬登记,《条例》第三章对狂犬病强制免疫情形和疫苗的注射地点、犬只免疫点义务和养犬登记的条件、变更和注销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一是对养犬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列举规定。二是对犬只禁止进入的区域和场所及相关要求作了规定。三是对养犬人及时将伤者送医救治的义务、对伤人犬只的处理措施作了规定。四是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和终身饲养,以及学习相关科学养犬知识、进行科学养犬。

  (六)关于犬只经营、收容与无害化处理

  一是为督促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的经营者依法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和申报检疫,对销售犬只的经营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列举规定。二是对犬只收容场所收容犬只的范围、抓捕流浪犬和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的责任主体、犬只收容场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犬只领养等作了规定。三是对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措施作了规定。

  (七)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是为确保《条例》公布后有效实施,引导、督促和保障养犬管理涉及的各类主体严格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设置了相应行政处罚,为衔接《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并专门对拟设置的处罚措施进行论证,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措施。二是明确新法规的施行时间、原法规停止施行的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