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5年1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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