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5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通知,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据悉,本次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伤残津贴方面,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贵州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由贵阳日报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