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重要性的关注。
2022年10月,王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捕鸟网,并在息烽县青山苗族乡某竹林内,使用该捕鸟网猎捕了一只灰喉鸦雀。经认定,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然而,刑事不起诉并不意味着王某某可以就此逍遥法外。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发现,王某某的行为虽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于是,按照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检察意见,要求对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最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王某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没收捕鸟工具的处罚决定。
2023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其中,反向衔接机制成为完善轻罪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息烽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通过构建“内部协作 外部联动”双轨机制,有效保障执法无缝衔接。
对内,该院强化与刑检、案管部门的内部沟通协作,形成融合履职格局。刑检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针对复杂案件,多部门联席会商;案管部门加强监控提醒,规范办案流程。对外,与行政机关签订协作机制,畅通沟通桥梁,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效率。通过签订《关于加强检察监督与卫生健康执法工作衔接机制》《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
在审查刑事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围绕“是否应当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是否有处罚必要性”等审查重点,坚持公正优先,注重兼顾行政效率,切实恪守履职边界,审慎向行政机关建议作出行政处罚。例如,在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反向衔接案中,被不起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但因其采用低破坏性船钓方式且完成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已无处罚必要性,故终结审查。而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的案件,则坚决予以打击。如黄某某非法狩猎案,其长期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息烽县人民检察院遂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注重分析案件背后的原因,通过“生态法治课修复实践”强化对涉案人员的教育。在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向被不起诉人阐明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引导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维护生态环境。
同时,该院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宣传工作。线上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听检析法”栏目等方式,以案释法,展现生态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线下主动走村入户,通过开展讲座、发放宣传册等形式,介绍检察职能,开展案例宣讲和普法工作,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从源头上减少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章婧
■记者手记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息烽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不仅为守护绿水青山注入了检察力量,更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期待随着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更多的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治,让我们的生态环境更加美好,让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成为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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