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固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中心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变更<企业搬迁货币补偿协议>并退还补偿款决定书》(文号:南征收报〔2024〕188号),该决定书中变更了与你公司签订《企业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的部分约定,变更后你公司须向我中心退还补偿款8461608.8元。你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变更<企业搬迁货币补偿协议>并退还补偿款决定书》的相关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进行催告,催告内容如下: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应向我中心退还的8461608.8元补偿款支付至我中心下列账户。
单位名称:贵阳市南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银行名称:贵阳银行龙井支行
账 号:15170121080000011(用途加02)
如你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你公司对本催告书内容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贵阳市南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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