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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说明

来源:贵阳日报     2024年08月02日        版次:A03    作者: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对“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提出了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均明确: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市委印发《贵阳贵安农村“五治”工作系列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农领通〔2021〕6号)要求: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源头分类处理,减少外运处置量,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经调研,我市作为省会城市,经多年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运行,在农村地区已具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覆盖的条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贯彻落实上述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解决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

  经调研梳理,有以下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一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村(居)委会的职责不明确、不清晰,不利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二是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未包含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内容,源头管控欠缺规划依据,相关设施配置未实现全覆盖、用地保障有难度,有的设施不符合标准规范,不能满足垃圾处理实际需要,不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三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欠缺、重视程度不够、意识淡薄、知晓率不高,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方式单一,没有普遍形成垃圾分类的习惯、氛围,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率低,不利于垃圾分类管理深入推进,经费不足也是重要因素。四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化利用的具体方法和管理责任人及其管理区域责任义务等不清晰、不明确,分类管理和清扫保洁作业人员业务能力差距较大。五是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运输作业不规范、运输车辆外观整洁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有发生。六是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中的一些成功经验需总结提炼写入法规固化形成长效机制,还需对有关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细化、补充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从“小切口”入题,制定《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法规依据,十分必要且可行。

  二、《条例》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

  2023年8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农村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立法议案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法工委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农经委初审报告中的修改建议,并组织农经委、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再次深入开展立法调研。11月11日通过贵阳日报、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书面征求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的意见。12月11日组织市人大农经委、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将法规名称修改《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结构进行调整。形成了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后,又组织召开法规草案论证会。2023年12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二审。

  根据二审意见,法工委组织农经委、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对二审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法规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并请求协助征求省人大相关专委会和省直相关单位的意见。2024年4月15日,根据反馈的意见,法工委组织进行逐条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法规草案三次审议稿。4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统一审议情况的汇报。2024年4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5章26条。分总则、垃圾治理、保障机制、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和立法需实现的目的,并衔接《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的城镇适用范围,且将这一范围以外的农村地区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实现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覆盖,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同时为便于执行理解,还对相关专用名词作了界定。在总则部分,一是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二是本条例适用于除特定城镇区域外的农村地区,涵盖生活垃圾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清扫保洁、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同时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具体含义。三是明确治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农村垃圾治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监督管理与村民自治,同时强化了相关部门在垃圾治理各环节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关于垃圾治理

  强调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实行分类、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保洁员,并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明确划分了不同区域的清扫保洁责任,包括公共区域、个人宅基地及承包土地等。同时,规定了垃圾分类的具体类别和投放方式,禁止将特定废物投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县级政府需提供垃圾分类投放和集中收集的设施,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对于厨余垃圾和其他特定垃圾的处理也作了具体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建立垃圾收集转运制度,确保垃圾及时运至处置场所,并要求收运单位遵守分类收集和运输的规定。

  (三)关于保障机制

  一是财政与政策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将农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预算,并出台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多方参与资金筹集。二是规划与土地保障,在制定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考虑农村垃圾治理内容,确保设施用地合理布局。三是社会动员与管理保障,通过建立巡查机制、签订责任书等手段,实现网格化管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垃圾治理,并将治理成效作为文明评选的依据。

  (四)关于法律责任和附则

  确保《条例》的各项制度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引导、督促并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经专门论证,法律责任部分一是规定了单位、个人违反垃圾分类投入的处罚措施,二是规定了收集和运输单位的法律责任,三是作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性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