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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来源:贵阳日报     2024年08月02日        版次:A03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六条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有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条例的规定加重了基层负担。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本条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村庄清扫保洁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

  二、第十八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行网格化管理”。有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职能是及时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与网格化管理不相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本条中的“实行网格化管理”。

  三、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4年12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